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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07-12-10 14:18:36 浏览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犯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河南省档案局和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省直各部门、驻豫省、厅级单位,以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的档案机构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负责贯彻并协助监督检查本系统及所属单位档案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 省、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档案局和市(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档案执法监督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或本地区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省档案馆、省直各部门及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部门的档案机构视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监督检查员。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对违反《档案法》情节比较严重但构不成犯罪的,按程序做好办案工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市(地)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审签下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责案件登记、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它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六)组织总结、交流本行政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

    (七)对同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者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的实施;

   (三)调查管辖范围内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批评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有权责成违法单位或责任人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五)向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档案执法中的问题和建议;

   (六)配合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和其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执法有功人员和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八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大胆负责;

    (二)懂得档案工作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助理馆员以上专业职称;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确已掌握与档案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专职或兼职执法监督检查员由河南省档案局统一制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市、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各部门的档案机构对本地区、本系统或所属单位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四)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档案工作列入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计划情况及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方面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的情况;

      (三)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准确的情况;

     (四)档案的保密条件及重点档案的保护抢救情况;

     (五)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情况;

     (六)档案的开放和开发利用情况;

     (七)单位全部档案的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情况;

     (八)档案损毁、丢失及失密、泄密情况;

     (九)其它有关实施档案法规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违背档案工作法规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县(市、区)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查处。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可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公民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档案馆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档案法》案件,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查处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查处机关都应受理,如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属本单位受理的,要及时移送有权受理的机关。

     第十七条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应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处理违法案件的失误或不适当的决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纠正或否决。

    第十八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九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立案

    ——调查

    ——处理

    ——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立案,由立案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指定专门办案人负责案件的查处,办案人应主要由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担任,因故撤销立案,要由办案人写出报告,经立案批准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档案法》案件的调查,一般由立案单位指定的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应出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证》,其他人员应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违法事实,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后果,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或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应及时取证。其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揭发、举报人的书面材料或接谈笔录,证人证词,与案件有关的书信,损毁、涂改、伪造的档案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实物或实物照片等。取证一般应会同当事人或见主证人共同进行;笔录、书证复制件,物证清单等应由办案人、当事人、公证人分别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对防碍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其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行政处分。《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决定并负责执行。

   (二)责令赔偿损失。所谓责令赔偿损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救济罚。对损毁、丢失、涂改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据《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综合其他因素,责令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责令赔偿可采取简易程序,一是适用于利用档案时,当场发现损毁档案的案件,可以由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对当事人当场处置。二是适应于因渎职造成档案损毁的,应对单位、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令处罚。三是适用于对档案有意破坏者,在构不成刑事处罚而构成纪律处分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可给予责令赔偿损失。确认违反《档案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地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既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应收集齐全,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3)向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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